财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7年3月22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单位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
(二)获得PPP中心的指导;
(三)提请项目库入库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内对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条
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咨询机构名称、主要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